试论述胎儿利益的保护。

admin2022-05-12  37

问题 试论述胎儿利益的保护。

选项

答案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在涉及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时,这一传统理论由于难以认定胎儿的主体地位而导致不能给予胎儿充分的保护。对胎儿赋予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对胎儿的民事权利保护范围加以完善,已经成为将来的立法趋势。 在如何保护胎儿利益的问题上,大致有三种立法例: 一是概括主义,即以将来出生时存活为条件,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至于何为“出生时尚生存者视为胎儿已出生”,理论上也有不同认识,包括拟制说、法定解除条件说和法定停止条件说等; 二是个别保护主义,即规定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 三是绝对主义,即既不规定胎儿有权利能力,也不规定在某些事项上有权利能力,只在某些事项上加以保护。 我国原采用第三种立法例,《继承法》第28条中关于胎儿特留份的原则,仅仅是规定分割遗产时,胎儿的承继份额理当保存。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承认即使胎儿尚未出生,就可视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可以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无疑在立法上强化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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