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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早年丧偶,住沙河市A区,有一临街三层小楼。2001年4月,甲作为访问学者去法国,走前将小楼交给住本市B区的儿子乙代管。不久,乙的好友丙(住本市C区)介绍乙将小楼以50万元卖给丁。乙与住本市D区的姐姐戊商量后,共同决定将其父所有的小楼以55万元价格卖给丁。
甲早年丧偶,住沙河市A区,有一临街三层小楼。2001年4月,甲作为访问学者去法国,走前将小楼交给住本市B区的儿子乙代管。不久,乙的好友丙(住本市C区)介绍乙将小楼以50万元卖给丁。乙与住本市D区的姐姐戊商量后,共同决定将其父所有的小楼以55万元价格卖给丁。
admin
2016-05-05
57
问题
甲早年丧偶,住沙河市A区,有一临街三层小楼。2001年4月,甲作为访问学者去法国,走前将小楼交给住本市B区的儿子乙代管。不久,乙的好友丙(住本市C区)介绍乙将小楼以50万元卖给丁。乙与住本市D区的姐姐戊商量后,共同决定将其父所有的小楼以55万元价格卖给丁。丁又以每月5000元的价格出租给个体户己。2002年6月,甲回国见小楼被卖,气愤不已,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谁应被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选项
A、丁
B、己
C、甲
D、丙
答案
A,B
解析
AB对,D错,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虽不对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免对他人的判决于己不利,他并未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提出实体权利的请求。据此,本题中丁、己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错,因原告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或受其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据此,本题中甲是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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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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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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