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诉讼费用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39题)

admin2013-12-28  35

问题 根据我国诉讼费用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39题)

选项 A、甲状告同事侵犯其名誉权,法院因甲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法院应退还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B、乙因一起债务纠纷案,二审败诉,想申请再审,某律师告诉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一律不需要交纳受理费
C、丙向法院起诉与丁离婚,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而结案,法院应当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D、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受理费、申请费应退还给当事人

答案C

解析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结合本题,在甲起诉其同事侵犯其名誉权的诉讼中,因甲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也就是说,甲败诉,诉讼费用应由甲负担,法院当然不应当退还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由此可见,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通常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而不是一律不需要交纳受理费。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5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由此可见,在丙与丁的离婚诉讼中,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而结案,法院应当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6条的规定,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此可见,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受理费、申请费不应退还给当事人。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陷阱点拨]本题的选项A有一定的干扰性,解答时容易误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该条第2款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因此,考生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不应退还案件受理费;如果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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