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2012.2.46)

admin2016-04-18  33

问题 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2012.2.46)

选项 A、李某妻子应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诉
B、法院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为60日
D、本案原告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

答案B

解析 李某已经死亡,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故A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据此,李某妻子应以近亲属身份起诉,即以自己名义起诉。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故C项“60日”说法错误)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故B项“应当通知”说法正确)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2款,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作明确规定。《专利法》第46条第2款并未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案件规定为复议前置案件,故D项关于复议前置的说法错误。另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5条第(3)项,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故D项关于能申请复议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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