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admin2022-12-28  28

问题 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选项

答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据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平等、公平原则,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市场交易中都是独立自主的商品生产者和商品交换者,他们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尊重对方的意愿,任何一方均无权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这是由市场经济的性质所决定的。 在市场交易中,自愿原则体现为,当事人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市场竞争,选择交易对象,决定交易的条件、内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凡以威胁、强迫、欺诈手段或以某种优势强制对方接受某种不合理的条件,以及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都是违反市场交易中的自愿原则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自愿原则,一方面体现了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自由意志,只要双方在市场竞争中所表示的真实意志是合法的,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另一方面维护了当事人(经营者)之间的地位平等,不允许任何一方借口表达自己的自由意志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2)平等、公平原则。 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平等原则,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又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点在我国《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 平等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在市场竞争中,不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还是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经营者之间的地位平等原则,体现为经营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市场竞争中,任何经营者都是平等的一员,都不得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也不存在任何隶属、服从关系。 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但二者之间仍有一定的区别:公平原则属于主观评价,是社会道德观念、正义观念的法律化。公平原则要求参与市场竞争的各个经营者,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承认任何特权;各个经营者应当遵守公认的市场交易规则和道德,兼顾其他经营者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该原则反对一切显失公平的竞争行为。 (3)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社会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体现,它不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任何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必须诚实、讲信用、恪守承诺;任何一方在行使权利时,都必须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反对一切欺诈性地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交易行为;任何弄虚作假、欺诈蒙骗、见利忘义、不讲信用、擅自撕毁合同的行为,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相背离,也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4)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原则。 商业道德,是经营者在长期的商品交易活动中形成的、普遍遵循的善良而公正的商业习惯。遵守商业道德原则是我国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准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任何经营者除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外,还必须认真遵守商业道德。道德规范除前面已经讲到的公平、诚信以外,还包括长期形成的公认的交易惯例与行业习惯,以及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紧密相关的道德准则。 综上,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反映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和客观要求,它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必须共同遵循的准则。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理应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一切商品交换者和经营者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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