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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一栋临街的单元楼里有一套住房,位于该栋楼的顶层。2005年3月,乙房地产公司决定在该单元楼楼顶上悬挂一个广告牌,甲便独自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允许乙公司使用楼房房顶的合同,乙公司每年向甲支付使用费5万元。该栋楼的其他住户丙、丁等人知道后,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
甲在一栋临街的单元楼里有一套住房,位于该栋楼的顶层。2005年3月,乙房地产公司决定在该单元楼楼顶上悬挂一个广告牌,甲便独自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允许乙公司使用楼房房顶的合同,乙公司每年向甲支付使用费5万元。该栋楼的其他住户丙、丁等人知道后,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
admin
2011-11-07
22
问题
甲在一栋临街的单元楼里有一套住房,位于该栋楼的顶层。2005年3月,乙房地产公司决定在该单元楼楼顶上悬挂一个广告牌,甲便独自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允许乙公司使用楼房房顶的合同,乙公司每年向甲支付使用费5万元。该栋楼的其他住户丙、丁等人知道后,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权利,要求甲给予补偿,甲坚决不同意。于是,丙和丁便代表其他住户,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选项
A、甲有权允许乙公司使用房顶,因为乙公司悬挂的广告牌正在其单元房的上方
B、房顶属于单元楼各房主共有部分,甲无权独自处分
C、甲无权独立决定将房顶的使用权让与乙公司,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D、丙、丁等住户有权按照一定的比例分享出租楼顶获得的收益
答案
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第1项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第7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甲虽然是楼顶一套单元房的所有权人即区分所有权人,但是楼房那个房顶所有权并不归属于甲一人,甲无权独自允许乙公司使用房顶,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据此,A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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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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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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