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0-12-29  23

问题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法院可以决定直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不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B、对于自诉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按照自诉案件程序审理
C、自诉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起诉
D、在适用普通程序后又发现可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再次变更为简易程序

答案A,B,C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可见,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法律没有规定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法院只需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即可。因为只是审理程序的内部转换,不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法院只需在转为普通程序后重新审理即可。A项正确。
B项,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简易程序需变更为普通程序后,没有改变自诉案件的性质,应当按照自诉案件程序审理,B项正确。
C项,自诉人起诉的作用是引起审判程序,至于审判程序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与自诉人的起诉无关,因此,自诉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自诉人不必另行起诉,C项正确。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可知,简易程序必要时可变更为普通程序。但一经确定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故D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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