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关于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卷一/2008年第46题)

admin2013-09-05  19

问题 根据我国关于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卷一/2008年第46题)

选项 A、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B、外国收养人应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C、前项证明材料须经该外国人所在国的外交机关或该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
D、前项证明材料须经中国驻该外国使馆认证

答案D

解析 我国是西方国家收养子女的重要国家,而我国在收养方面也已经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涉外收养中存在一些基本原则,比如重叠适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国家的法律,充分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订立书面合同和进行涉外收养登记等。
    选项A涉及涉外收养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所谓重叠适用两个相关国家的法律。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1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选项B涉及涉外收养登记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法律依据是《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第4条第2款。从常识判断,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当然是收养人需蛩.提交的;再从语句表述方式看,这些材料也不是穷尽性的,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依据同一条的规定,选项C的表述也是正确的,不当选。D项的内容是错误的,因为,可以对这些证明材料加以认证的机构,除了我国驻外使馆之外,至少还有驻外领馆。判断此项的具体法律依据也是上述第4条第2款。选项D只提到使馆没有提到领馆,因此不符合《登记办法》的规定,也不符合目前的实践,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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