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考研题的案例题是关于回避制度的适用条件。涉及考点主要有:回避的适用情形、回避的适用人员、回避提出的三种情形、回避的决定主体、回避的复议、回避的效力等。

admin2023-02-02  26

问题 2016年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考研题的案例题是关于回避制度的适用条件。涉及考点主要有:回避的适用情形、回避的适用人员、回避提出的三种情形、回避的决定主体、回避的复议、回避的效力等。

选项

答案(一)回避的适用情形和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适用回避的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二)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提出(包括三种情形) (1)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要求有关人员回避的申请。 (2)自行回避:指回避的适用人员在受理案件或受聘时发现自己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承担该案的诉讼任务。 (3)指令回避:指应当回避而未自行回避,也没有提出回避申请要求回避,而办案机关有决定权的负责人或者组织作出决定指令有关人员的回避。 2.回避的决定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4)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3.回避的复议回避适用“决定”,因此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如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有权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进行复议的是原作出该决定的有关组织或个人。 4.回避的效力 (1)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在侦查过程中,对鉴定人、书记员和翻译人员提出回避的,是否停止他们的诉讼活动,适用侦查人员的规定; (3)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书记员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4)对于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一经提出,诉讼活动一律暂停进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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