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admin2015-04-23  24

问题     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2013年试卷三第86~91题)
请回答下题。
根据材料②,如丁公司主张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丁公司有权向张某主张
B、丁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
C、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

答案A,D

解析 首先,选项A考查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以及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可知,本题中,由于张某与丁公司间未约定保证方式。所以张某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丁某有权向张某主张债权。据此,选项A当选。
    其次,选项B考查主债务转移对抵押权的影响。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2条的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可知,丁公司许可甲公司将债务转移给丙公司时,应经过抵押人李某的书面同意,李某对未经其同意而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故丁公司无权向李某主张债权,据此,选项B不当选。
    最后,选项C、D考查债务转移。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以及第86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可知,本题中,甲公司将债务转移给丙公司取得了债权人丁公司的同意,故丙公司成为新的债务人,丁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张债权,而无权再向甲公司主张债权。据此,选项C错误,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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