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应为“推定全损”?

admin2013-06-09  26

问题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应为“推定全损”?

选项 A、实际全损为不可避免
B、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C、船舶严重受创,修理费用将超过其保险价值
D、船舶严重受创,不能再使用

答案1,2,4

解析 《海商法》第245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所以D项不当选。《海商法》第246条规定: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所以选项AB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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