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也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

admin2015-09-30  32

问题 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也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2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请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7000余元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最低年龄是14周岁,纪某在未满14周岁时实施的盗窃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2)纪某在14周岁生日当天持刀抢劫行人提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涉及有关责任年龄计算的问题,应当从过完生日的第2天开始计算,所以纪某在过生日当天仍认为是不满14周岁,其虽然持刀将行人刺伤并将包抢走,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但是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不作为犯罪处理。 (3)纪某偷开汽车,因疏于驾驶而导致撞死撞伤他人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符合盗窃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其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纪某偷开汽车,由于驾驶技术不熟练,而导致危险结果的发生,其并不希望或者放任会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所以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但上述两个犯罪不属于刑法明确规定的已满14周岁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的范围之内,因此不作为犯罪处理。 (4)对于纪某上述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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