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始定“六赃”之名,以总括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犯罪。其中,以国家官吏为犯罪主体的罪名有( )。

admin2017-02-21  34

问题 唐朝始定“六赃”之名,以总括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犯罪。其中,以国家官吏为犯罪主体的罪名有(    )。

选项 A、强盗和窃盗
B、受所监临财物
C、受财不枉法
D、受财枉法

答案B,C,D

解析 “六赃”制度是唐朝关于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的规定。唐律称不法所得为“赃”,它要求官吏奉公廉洁,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其具体罪名是:(1)“坐赃”(官吏因事接受他人财物);(2)“受财枉法”(官吏接受贿赂导致枉法裁判的);(3)“受财不枉法”(官吏虽接受贿赂未枉法裁判);(4)“监守自盗”;(5)盗窃;(6)常人盗。其中事后受财枉法,以受财枉法论;不枉法以受所监临论。故本题答案选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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