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卷三第26题)

admin2021-08-03  21

问题 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卷三第26题)

选项 A、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乙的继承人均可主张股东资格继承
B、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与董事长职位
C、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
D、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答案B

解析 选项B当选。《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董事长等高管身份不属于继承范围。选项A、C、D错误。《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条件作出规定,也可以直接规定禁止继承股东资格。在公司章程未作特别规定时,原股东的继承人可以主张股东资格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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