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工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

admin2021-05-31  31

问题 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工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36题)

选项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答案B

解析 在民事诉讼法上“不告不理原则”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从程序上看,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审理;第二层含义是从实体上看,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应仅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既不应缩小,也不得扩大。本题中,王某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A选项中“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因此,驳回诉讼请求不属于裁定的适用范围,应当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B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由题干“但王某坚持己见”可知,王某行使了辩论权,C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法院意见和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的表述,说明王某对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处分。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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