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于2007年7月8日为其公公乙投保人身险,保险金额20055元,指定受益人是甲的儿子丙,现年15岁,保险费按月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后,甲与被保险人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丙由丁抚养。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10年

admin2014-10-04  32

问题 甲女于2007年7月8日为其公公乙投保人身险,保险金额20055元,指定受益人是甲的儿子丙,现年15岁,保险费按月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后,甲与被保险人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丙由丁抚养。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10年5月4日,被保险人乙病故,同年7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20055元。与此同时,丁提出被保险人是他父亲,指定受益人丙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甲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保险金给付搁置。问题:
该笔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什么?

选项

答案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该笔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乙,保险利益是乙的寿命和身体。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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