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系K制药公司技术主管。2008年2月,邓某私自接受Y制药公司聘请担任其技术顾问。5月,K公司得知后质问邓某。邓某表示自愿退出K公司,并承诺5年内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任何一家制药公司任职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向K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2009年,K公司

admin2015-06-17  26

问题 邓某系K制药公司技术主管。2008年2月,邓某私自接受Y制药公司聘请担任其技术顾问。5月,K公司得知后质问邓某。邓某表示自愿退出K公司,并承诺5年内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任何一家制药公司任职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向K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2009年,K公司发现邓某已担任Y公司的副总经理,并持有Y公司20%股份,而且Y公司新产品已采用K公司研发的配方。K公司以Y公司和邓某为被告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请回答以下题目。(2011年试卷一第95、96题)
关于Y公司和邓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Y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B、邓某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C、Y公司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D、邓某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答案A,B,D

解析 解答本题需要熟悉《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相关规定。
    AB项当选。尽管题干未明确交代,邓某作为技术主管与K制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含有保密条款或K制药公司规章制度中有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但结合选项,应理解邓某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邓某违反该义务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劳动合同法》第23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三)项],作为第三者Y制药公司明知邓某违反保密约定或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仍获取、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在此情况下,邓某和Y公司构成对K公司商业秘密的共同侵权。
    C项不当选、D项当选。竞业禁止义务存在于用人单位与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之间(《劳动合同法》第24条),用人单位(经营者)之间不存在竞业禁止。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BE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