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乔某和占某合作共同研制出一种太阳能集热器。同年7月中旬,占某到美国攻读博士学位。2007年8月2日,乔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该太阳能集热器专利申请权转让给王某。同月12日,王某以邮寄的方式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了该太阳能集热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admin2012-03-06  25

问题 2007年5月,乔某和占某合作共同研制出一种太阳能集热器。同年7月中旬,占某到美国攻读博士学位。2007年8月2日,乔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该太阳能集热器专利申请权转让给王某。同月12日,王某以邮寄的方式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了该太阳能集热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局于王某寄出申请的第4日收到其申请。2009年3月11日,该项实用新型太阳能集热器被授予专利权,王某取得专利权后即缴纳了年费。2010年1月10日,王某发现广东省S有限公司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的产品和包装上标注了其太阳能集热器的专利号,于是以s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事实和专利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法院对王某与S有限公司案应如何处理?有关专利管理工作部门对S有限公司的行为可否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可以,则可以给予哪些行政处罚?

选项

答案法院应判决S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有关专利管理工作部门对S有限公司的假冒专利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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