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admin2022-03-17  32

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选项

答案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既不同于国家行政法中的国家公务员的概念,也不同于党和国家的组织、人事部门所界定的国家干部概念,那么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什么,我国刑法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目前,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身份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是一种职务性犯罪,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资格身份,这是其公务的前提,如干部身份、公务员身份等。不具有特定的身份,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公务说。即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在于从事公务,主张在确定行为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时,应以是否从事公务来界定。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只要是依法从事公务者,即应视为是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财产说。在一些经济和渎职犯罪中,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犯罪,还是普通的刑事犯罪,主要看行为人侵犯的是国有财产还是非国有财产。如果行为人侵犯的是非国有财产,包括合资企业的财产,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特定的犯罪,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该观点仅是某几类犯罪的共同特征,而不是所有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共同特征。 第四,综合说。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上来看,片面地强调“身份说”或“公务说”,都难免有失偏颇。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不是由某一因素所决定的,而是由几个因素构成的,只有同时具备了法定要素,才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地说,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如下特征:其一,具有一定的资格身份;其二,必须是依法从事公务。这是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规定的本质特征,是构成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核心因素,历次对刑法的修改、补充、解释均对此加以强调。因此,只有这些条件都同时具备,才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实际上,无论是国际工作人员还是准国家工作人员,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他们都必须是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公务说是目前的通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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