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赔偿的下列行为,不正确的是:( )

admin2014-07-03  37

问题 关于国家赔偿的下列行为,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两名警察在追击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租了甲的一辆出租车。出租车不幸被犯罪嫌疑人炸毁,犯罪嫌疑人被警察当场击毙,两名警察所在公安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B、在一次打击卖淫行动中,乙女被错抓成卖淫女,被拘留3日。该女不能对公安机关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赔偿
C、丙被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殴打成重伤,不冶身亡,其妻子主张赔偿,被法院驳回
D、丁被市公安局拘留,向市政府复议,市政府复议决定维持,后查明对丁的罚款程序违法,市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A,B,C

解析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两名警察追击犯罪嫌疑人而租用甲的出租车使出租车被犯罪嫌疑人炸毁是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并不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内,因此甲只能请求公安机关补偿其损失而不能要求赔偿其损失,故A选项错误,当选。《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乙能向公安机关要求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赔偿。故B选项错误,当选。《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丙的妻子作为丙的法定继承人当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所以法院的行为不正确。故C选项错误。当选。《国家赔偿法》第8条的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D项中造成丁损失的是市公安局,而市政府的复议决定维持了市公安局的行为,并没有加重丁的负担,所以应由市公安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故D选项正确.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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