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陈先生打扫房间,发现一枚黄铜顶针,觉得碍眼,不想要了,从窗口抛下,被吴女士先占取得。后陈先生的妻子告诉陈先生:该黄铜顶针是多年前送给他的黄金戒指。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2020-12-30  33

问题 一日,陈先生打扫房间,发现一枚黄铜顶针,觉得碍眼,不想要了,从窗口抛下,被吴女士先占取得。后陈先生的妻子告诉陈先生:该黄铜顶针是多年前送给他的黄金戒指。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陈先生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
B、陈先生可以自抛弃戒指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抛弃行为
C、如果陈先生自抛弃戒指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吴女士取得戒指的所有权
D、陈先生抛弃戒指的行为已经完成,不能撤销

答案A,C

解析 陈先生抛弃戒指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由于抛弃动产的行为已经完成(符合抛弃之意思、抛弃占有两个要件),但陈先生在认识上存在重大误解,即本属于金戒指,却误认为是黄铜顶针,因而抛弃戒指的单方法律行为属于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陈先生有权主张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可见,A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错误。根据《民法总则》第152条第1款第1项,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据此,陈先生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而非自“抛弃行为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权,B项表述错误。根据《民法总则》第152条第2款,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据此,C项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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