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国甲公司从某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委托中国丙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丁

admin2020-11-05  38

问题 (2013年)中国甲公司从某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委托中国丙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丁银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遂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公司已接受不符点,丙银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B、乙公司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
C、即使丁银行已付款,法院仍应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
D、丙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甲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

答案B

解析 《信用证司法解释》第7条第2、3款规定,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据此可知,不符点的接受之最终决定权在于开证行丙银行,而不在于甲公司。另外,丙银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此属于开证行的权利,而非义务。故A、D选项错误。
《信用证司法解释》第8条第(2)项规定,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本案中,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构成信用证欺诈。故B选项正确。
《信用证司法解释》第10条第(1)项规定,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的,法院不能再裁定中止支付。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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