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0个月,专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提前竣工或延误竣工均按月计算奖金或延误损害赔偿金。施工至第16个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承包人修改后的进度计划的竣工日期为第23个月,工程师认可了该进度计划的修改。承包人的实际施工期

admin2012-07-01  55

问题 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0个月,专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提前竣工或延误竣工均按月计算奖金或延误损害赔偿金。施工至第16个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承包人修改后的进度计划的竣工日期为第23个月,工程师认可了该进度计划的修改。承包人的实际施工期为21个月。下列关于承包人的工期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选项 A、提前工期1个月给予承包人奖励
B、延误工期1个月追究承包人拖期违约责任
C、对承包人既不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也不给予奖励
D、因工程师对修改进度计划的认可,按拖延工期0.5个月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答案B

解析 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所有的后果都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师不对确认后的改进措施效果负责,这种确认并不是工程师对工程延期的批准,而仅仅是要求承包人在合理的状态下施工。因此,如果修改后的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工,承包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cRc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