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29题,单选)

admin2018-06-23  25

问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29题,单选)

选项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汇票保证、付款和追索。A项:票据行为都是要式法律行为,需要具备特定的形式。根据《票据法》第46条规定,票据保证要求保证人在票据上填写“保证”等字样并签章,丁公司仅仅是出具保函,不符合《票据法》所规定的形式,不构成票据保证,只构成民法上的保证。据此,乙公司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且是连带保证责任。此外,乙公司还享有其他的救济手段。《票据法》第61条第l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以,乙公司除了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外,还可以向出票人甲行使追索权。故A项错误。
    B项:《票据法》第54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丙银行承兑汇票后即成为票据债务人,负有向持票人乙公司付款的义务。《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同时,依据票据无因性原理,丙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B项正确。
    C项:丁公司构成民法上的保证,乙公司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且是连带保证责任。故C项错误。
    D项:票据当事人可以分为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行时即存在的当事人称为基本当事人,如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在票据发行之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之中的当事人为非基本当事人,如保证人、背书人等。本题中,丁根本不是票据保证人,也就不是票据当事人,当然不是票据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故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Yy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