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2008年试卷二第86题)

admin2017-03-16  23

问题 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2008年试卷二第86题)

选项 A、甲厂
B、乙厂
C、甲厂法定代表人
D、乙厂法定代表人

答案A,B,C,D

解析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行诉解释》第12条的规定,原告需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可知,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享有并不限于行政相对人。本题中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有两个:甲厂和乙厂。考生往往只注意了甲厂,而忽略了乙厂。
    依据《行诉解释》第17条的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在本题中,甲、乙两厂均属于非国有企业行政机关下达文件将甲厂并人乙厂的行为对甲、乙两厂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甲厂和乙厂以及两厂的法定代表人均可以向法院起诉。本题应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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