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宣判后,金某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则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哪几项?

admin2009-04-23  30

问题 金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宣判后,金某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则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哪几项?

选项 A、高级人民法院发现量刑过轻,可以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并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B、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是终审程序,不得上诉、抗诉
C、高级人民法院不能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D、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只能减轻被告的刑罚

答案1,2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刑诉解释》第27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2)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3)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六机关规定》第47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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