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发展、法律传统、法律现代化,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

admin2009-01-19  36

问题 关于法律发展、法律传统、法律现代化,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

选项 A、中国法律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B、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各民族法律的特殊性逐渐受到普遍关注,民族历史传统可能构成现实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C、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各国法律进行法系划分已失去了意义
D、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答案1,2,8

解析 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化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鸦片战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的,又因为鸦片战争后不平等条约中的领事裁判权造成中国传统法律的修改压力,因此从清末修律开始,中国法律的现代化被动采取了立法主导型,即通过规范的、有明确针对性的立法,自上而下地建立全新的法律体制,因此A项正确。进入20世纪后,由于比较法学的迅速发展,各国、各民族法的特征性受到普遍关注。而民族历史传统的不同,正是各国法律,尤其是法律技术与意识领域存在各种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传统上的法,就不仅具有经验意义上的历史价值,而且也可能构成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所以B项正确。法律的划分理论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尽管随着各国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的增多,两大法系之间的相互之间的差别也开始缩小。但是,在总体上,两者由于漫长的历史变迁而形成的不同之处,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期间是不可能完全消失的。因此C项不正确。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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