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日晚到洗浴中心洗浴。甲进入该中心后,根据服务员乙的指引,将衣服、手机、手提包等财物锁入8号柜中,然后进入沐浴区。半小时后,乙为交班而准备打开自己一直存放衣物的7号柜,忙乱中将钥匙插入8号柜的锁孔,但居然能将8号柜打开。乙发现柜中有手提包,便将其中的3万

admin2009-02-15  20

问题 甲某日晚到洗浴中心洗浴。甲进入该中心后,根据服务员乙的指引,将衣服、手机、手提包等财物锁入8号柜中,然后进入沐浴区。半小时后,乙为交班而准备打开自己一直存放衣物的7号柜,忙乱中将钥匙插入8号柜的锁孔,但居然能将8号柜打开。乙发现柜中有手提包,便将其中的3万元拿走。为迅速逃离现场。乙没有来得及将8号柜门锁上。稍后另一客人丙见8号柜半开半掩,就将柜中的手机(价值3000元)以及信用卡拿走。由于信用卡的背后写有密码,第二天,丙持该信用卡到商场购买价值2万元的手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D、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1,2,4,8

解析 侵占罪的主要特征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即非法侵吞本人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包括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但本题中甲某是将自己的财物锁在8号柜中,因此该财物实际一直都处于甲某的控制之下,而并非已经交与乙保管,因此乙打开柜子拿走甲的手提包的行为就不属于合法的取得和控制该财物,也就不能成立侵占罪,因此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同理,由于乙的手机并非是交与丙的保管物,也不是遗忘物(柜门虽然被打开,但并非是乙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因此丙在取得这些财物时也不是合法的,所以B项认为丙成立侵占罪是错误的。至于C项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乙的行为并非针对本单位的财物,因此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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