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甲公司与乙服装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所有的四间房屋租赁给乙服装厂。乙服装厂因经济效益不好,于2008年2月擅自将其中的两间房屋租赁给了丙公司。甲公司以乙服装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恢复房屋原状。法院受理该

admin2013-05-03  29

问题 2007年5月,甲公司与乙服装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所有的四间房屋租赁给乙服装厂。乙服装厂因经济效益不好,于2008年2月擅自将其中的两间房屋租赁给了丙公司。甲公司以乙服装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恢复房屋原状。法院受理该争议案件后,丙公司申请参加诉讼。下列关于丙公司诉讼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如果甲公司与乙服装厂就该争议案件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无须征得丙公司的同意
B、丙公司无权就本案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C、丙公司是否有权上诉应取决于一审判决是否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
D、丙公司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答案C,D

解析 本案中丙公司参加诉讼只能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可以具体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独立行使的诉讼权利。该诉讼权利为一般性的诉讼权利,如提供证据、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进行辩论等权利。第二,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在诉讼进行过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第三,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两项诉讼权利,即上诉权与对调解的同意与签收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享有这两项诉讼权利取决于是否直接承担案件的民事责任。对此,《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民诉意见》第97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因此,选项CD是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9q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