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为河北某县农民,在北京打工。2004年12月,经介绍,林某到某个体饭店当服务员。饭店老板李某是利用自家的临街房子开的饭店,经营大众化的家常菜。李某按每月650元支付给林某工资,并将擅自占用的附近一幢楼的地下室入口通道让给林某住,并告诉林某:“房钱不跟你

admin2023-01-05  28

问题 林某为河北某县农民,在北京打工。2004年12月,经介绍,林某到某个体饭店当服务员。饭店老板李某是利用自家的临街房子开的饭店,经营大众化的家常菜。李某按每月650元支付给林某工资,并将擅自占用的附近一幢楼的地下室入口通道让给林某住,并告诉林某:“房钱不跟你要了,工资也不长了,就650。”林某不明真相,便同意了。2005年2月份,春节前夕,街道组织居民委员会进行清查,发现林某住在地下室通道处,便告诉她此处不能住,让她马上带东西走。林某只好带上东西到李某的饭店。李某仍欺骗林某,说这只是暂时的,让林某到同乡那里去住几天,过些天就没事了。在与同乡同住期间,林某的同乡得知她一个月的工钱才650元,住处又不是李某的,遂同林某一起找到李某,要求给林某增加工资。李某不同意,说:“不愿意在这儿干,可以到别处去干。”林某的同乡告诉林某,北京市的法定最低工资是每月850元,李某不给,我们可以告他。林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责令李某按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及赔偿金。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本案中,李某的个体饭店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属于《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调整的对象。李某支付给林某的月工资为650元,虽然李某提供住宿,以房钱来折抵工资,但事实上李某并没有提供合法的住宿条件,因而林某的月工资只能以650元为准。这远远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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