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决定20l3~2014年度分两期向乙银行贷款,贷款数额需要根据市场状况决定。为了担保甲公司的全部借款,丙公司以其价值约8000万元的办公大楼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并办理了楼房的抵押登记。第一次,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4

admin2014-11-25  25

问题 甲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决定20l3~2014年度分两期向乙银行贷款,贷款数额需要根据市场状况决定。为了担保甲公司的全部借款,丙公司以其价值约8000万元的办公大楼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并办理了楼房的抵押登记。第一次,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4000万元,后乙银行将这4000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丁资产管理公司。第二次,甲公司又向乙银行借款l亿元。因甲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对乙银行的1亿元债务,乙银行申请法院拍卖了丙公司抵押的办公楼房,共获1.1亿元。经查,甲公司对丁资产管理公司所负的4000万元到期也未清偿。对于乙银行、丁资产管理公司对变卖办公楼房所得的1.1亿元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选项 A、丁资产管理公司有权受偿4000万元
B、丁资产管理公司有权受偿l000万元
C、乙银行有权受偿5000万元
D、乙银行有权受偿1亿元

答案A,B,D

解析 最高额抵押是对于将来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最高的限度,设定的抵押权。本题中,丙公司的抵押即属最高额抵押。《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0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期间届满。”据此,因最高额抵押的债权尚未确定,乙银行将对甲公司的40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丁资产管理公司,此时最高额抵押权不具有从属性,丁公司仅取得对甲的4000万元债权,不享有抵押权,这4000万元债权属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故A、B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83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据此,乙银行对甲公司的债权为1亿元,但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所以乙银行对变卖办公楼房的价款中的50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故C项正确,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56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