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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admin
2021-11-02
32
问题
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14题)
选项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中,经过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将甲公司承担的付款义务转移给丙公司承担,即甲公司将自己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合同主体由甲乙变更为乙丙,在丙公司未支付货款时,乙公司仅能向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而无权再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亦无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选项D错误。
选项B考查了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问题,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合同明确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应该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义务一方有权拒绝应该先履行合同义务叶方要求履行的请求。
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可知,本题中,在乙丙双务合同中,负有先支付货款义务的丙公司未按期付款时,无权要求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据此,选项B错误。而由于甲的合同主体地位已经由丙公司代替,甲公司已经不是合同的主体。因此其无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据此,选项A也是错误的。
选项C考查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
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后履行义务的乙公司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形,有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
交付电梯的义务或者交付的电梯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情况,因此作为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丙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据此,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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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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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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