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三第29题)

admin2017-03-09  44

问题 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三第29题)

选项 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
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
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

答案D

解析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霍火作为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不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而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A项错误。霍火作为受曾水委托的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其行为应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关于受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人员的行为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均由该独资企业承担,故上述禁止行为不仅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总部管理人员,也适用于其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不仅适用其与个人独资企业之间,也适用其与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之间。因此,BC项错误。霍火以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担保,已经经投资人曾水同意,不属于擅自行为,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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