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二):诸一人兼有议、请、减,各应得减者,唯得以一高者减之,不得累减。【疏】议曰:假有一人,身是皇后小功亲,合议减;又父有三品之官,合请减;又身有七品官,合例减。此虽三处俱合减罪,唯得以一议亲高者减之,不得累减。若从坐减、自首减、故失

admin2019-01-15  37

问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二):诸一人兼有议、请、减,各应得减者,唯得以一高者减之,不得累减。【疏】议曰:假有一人,身是皇后小功亲,合议减;又父有三品之官,合请减;又身有七品官,合例减。此虽三处俱合减罪,唯得以一议亲高者减之,不得累减。若从坐减、自首减、故失减、公坐相承减,又以议、清、减之类,得累减。
    请根据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请根据材料举例概括说明唐朝减刑适用中_不得累减和得累减的适用情形。

选项

答案①对于一人符合八议、上请、减刑的而得减的,只依据减刑适用的最高档即八议的规定适用减刑,不得同时适用减刑。例如,某人是皇后的小功亲,符合八议减刑,而其父又是三品官员,符合上请减刑;其本人又是七品官员,按照规定也可以减刑,则只能按照最高档八议的规定适户H减刑,其余则不适用减刑。 ②对于适用八议、上请、减刑等符合减刑规定而减刑的,但同时符合从犯减等、自首减等、故失减等、同职官员因公判决失当减等等情形.可以累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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