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厂职工甲怀疑同为该厂职工的乙(但甲与乙素不相识,从未谋面)与自己的妻子有不正当关系。一天晚上妻子很晚未归,甲便找到妻子在单位的宿舍,敲了半天门,没人搭理。当他正准备踢开门进入时,里面冲出一男子,正是乙。乙在前面跑,甲在后面追,跑了很长时间后,甲追上乙并

admin2016-12-29  27

问题 某工厂职工甲怀疑同为该厂职工的乙(但甲与乙素不相识,从未谋面)与自己的妻子有不正当关系。一天晚上妻子很晚未归,甲便找到妻子在单位的宿舍,敲了半天门,没人搭理。当他正准备踢开门进入时,里面冲出一男子,正是乙。乙在前面跑,甲在后面追,跑了很长时间后,甲追上乙并开始打乙。但不料一会儿,乙便口吐白沫、不省人事,甲惊恐,慌忙与工厂另一职工将乙送至医院,乙却不治而死。法医鉴定证明,乙是因为过于激动并因为外力打击突发冠心病而死。
就此案,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至法院,法院欲判无罪,但遭到被害人家属以及政法部门的强力反对,审判受到很大的阻力。迫于无奈,法院请政法委书记、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坐到一起,并邀请了几位刑事法专家论证案例的性质。专家认为甲与乙事前并不相识,不知道乙有冠心病,且其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不可能致人死亡甚至不能达到伤害的程度,因此,乙冠心病突发死亡纯属甲不能预料的结果,最终,本案应作为意外事件处理。这时,政法委书记激烈地反驳,大意是:如果不判甲有罪的话,被害人的家属的情绪就难以平复、不依不饶,整天到政府去闹事,影响非常不好。最后,法院还是顶住压力,根据专家的意见判决甲无罪。
请用法理学原理分析政法部门和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选项

答案就法理学层面而言,主要涉及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问题,就此原则而言,政法部门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法院请政法委书记、检察机关和刑事法专家开会讨论案件的做法也是不正确的,但是最后顶住压力依法作出判决是正确的。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从上述(2)点来看,政法委不应该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干涉,司法机关也不应该召集政法委等人讨论案件,这些举措都会导致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受到不良影响。虽然最终法院能够顶住压力作出依法判决,但是实际上也已经在过程中受到了不应该的影响。 实行这项原则的意义在于:它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当然,遵循司法独立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不受党的领导和其他机关的监督,但是要注意区分监督与干涉,不能将监督变成了干预,如本案中,尽管政法委有一定的监督权,但是不能在司法机关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对判决结果进行指摘,而只能是监督司法活动本身是否有违法之处。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八章第三节中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亦即司法独立原则。答题的关键在于理解司法独立原则的三点含义,准确将其中最具针对性的点与材料中的相关内容相结合进行分析论述。参考答案的第三段是考生比较容易忽视的,即监督和干预的区别,实际上也就是为了更好地遵循该原则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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