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城之甲男生于1976年6月1日,乙女生于1982年12月1日。甲、乙于B城打工时相识,二人于2002年6月1日在B城以假证明取得结婚登记。1个月后双方父母得知,均不同意这门婚事。问:谁有权利申请法院宣告该婚姻无并效力?

admin2011-11-07  21

问题 A城之甲男生于1976年6月1日,乙女生于1982年12月1日。甲、乙于B城打工时相识,二人于2002年6月1日在B城以假证明取得结婚登记。1个月后双方父母得知,均不同意这门婚事。问:谁有权利申请法院宣告该婚姻无并效力?

选项 A、甲
B、甲之父
C、甲之兄
D、乙之母

答案A,D

解析 无效婚姻申请人都包括当事人,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的还包括未达到婚龄者的近亲属。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gq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