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村农民孙甲一家15人于2003年翻盖瓦房9间,共同居住使用。2004年2月全家分家析产以后,孙甲与其两个弟弟孙乙、孙丙各分得3间瓦房,按份共有,分别使用。2004年8月18日孙甲的儿子在本村另外申请到一块宅基地,准备盖一栋楼房,因资金不够,遂决定将

admin2018-05-30  31

问题 案情:某村农民孙甲一家15人于2003年翻盖瓦房9间,共同居住使用。2004年2月全家分家析产以后,孙甲与其两个弟弟孙乙、孙丙各分得3间瓦房,按份共有,分别使用。2004年8月18日孙甲的儿子在本村另外申请到一块宅基地,准备盖一栋楼房,因资金不够,遂决定将其3间瓦房作价2万元卖给本村的李某。双方正式订立了书面合同,约定“一旦新房盖成,就交旧房(3间瓦房)”。李某预付了1000元定金。孙乙起诉提出孙甲转让房屋时没有通知他,侵害了他的优先购买权。
问题:
孙乙的起诉是否有理由?

选项

答案共有权人对于其他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孙甲未征求其他共有人的意见,擅自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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