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3/10)
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3/10)
admin
2021-05-28
25
问题
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3/10)
选项
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应承担违约责任
C、应承担侵权责任
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
A
解析
选项A应选:情谊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的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是前者不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不具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甲邀请朋友乙赴约、乙答应赴约皆是出于情谊,双方均没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即使乙未赴约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选项B不选:违约责任的成立前提是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本题甲乙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合同行为,所谓的“赴约”也仅属于生活事实,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使乙因故未赴约,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C不选:《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成立前提是有侵权事实的发生,本题乙的赴约承诺没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也没有其他侵权事实的存在,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
选项D不选:《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本题甲乙之间的约定仅属于情谊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乙无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Um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请求调解,以下正确的是()。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对此的正确处理方法应当是()
吴某死后,其子吴在诉吴二侵犯其合法继承权,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吴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遗漏了应当共同进行诉讼的吴三,此时,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
居住在日本北海道的小山次郎与中国公民杨静系夫妻。2012年5月,杨静因生活习惯差异太大向中国丙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该案于10月审理终结,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小山于10月28日收到判决书,并表示不上诉。但其后于11月15日向中国丙市丁区人民法院提出上
在民事诉讼的下列哪些程序中不适用法院调解?()
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
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关于该纠纷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司考.2010.3.35)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在司法实践中,“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有:()。
2009年1月7日,金某与印某订立合同,约定金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头耕牛卖给印某,但金某当年仍使用该耕牛耕种,并向印某支付使用费500元,秋收后再将耕牛实际交付给印某。2月12日,印某将价款交给金某。10月20日,秋收结束后,垒某按约定将耕牛交给印某。以下说法
甲早年丧偶,住沙河市A区,有一临街三层小楼。2001年4月,甲作为访问学者去法国,走前将小楼交给住本市B区的儿子乙代管。不久,乙的好友丙(住本市C区)介绍乙将小楼以50万元卖给丁。乙与住本市D区的姐姐戊商量后,共同决定将其父所有的小楼以55万元价格卖给丁。
随机试题
患儿1岁半。发热4天,热退后全身出现红色斑丘疹。其诊断是
某房地产在2014年3月的价格为7200元/m2,已知类似房地产在2014年3月至9月的价格指数分别为:99.40,94.80,96.60,105.10,109.30,112.70,118.30(均以上个月为基数),该房地产2014年9月的价格为(
()是用来综合反映企业在计划期的预计经营成果,是企业财务预算中最主要的预算表之一。
企业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包括()。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加重法定刑情节的是()。
新到一个科室后,副科长对你非常热情,经常请你吃饭,而你知道副科长和正科长之间有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你如何处理?
A、 B、 C、 D、 B圆的数量依次递减:6,5,4,3,2,1;直线或线段数依次递增:0,1,2,3,4,5,故只有B符合题意。
Idon’tdoubthowtheplanwillbewellreceived.
"Thereisasenselessnotionthatchildrengrowupandleavehomewhenthey’re18,andthetruthisfarfromthat,"sayssociolo
A、Americanseatmorehamburgersthanbefore.B、Americanseatmorefastfoodthantheydid.C、MostAmericansarefondofeatings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