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3/10)

admin2021-05-28  25

问题 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3/10)

选项 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应承担违约责任
C、应承担侵权责任
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A

解析 选项A应选:情谊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的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是前者不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不具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甲邀请朋友乙赴约、乙答应赴约皆是出于情谊,双方均没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即使乙未赴约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选项B不选:违约责任的成立前提是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本题甲乙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合同行为,所谓的“赴约”也仅属于生活事实,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使乙因故未赴约,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C不选:《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成立前提是有侵权事实的发生,本题乙的赴约承诺没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也没有其他侵权事实的存在,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
    选项D不选:《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本题甲乙之间的约定仅属于情谊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乙无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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