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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院对一离婚诉讼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原告苏志与被告邵雯丽离婚;二、苏其华(系原、被告的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向被告给付抚养苏其华的生活费和教育费500元;原告可以于每周五下午2点到5点探望苏其华。”判决生效后,双方自动履行了判决。但1年后,邵雯丽
某法院对一离婚诉讼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原告苏志与被告邵雯丽离婚;二、苏其华(系原、被告的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向被告给付抚养苏其华的生活费和教育费500元;原告可以于每周五下午2点到5点探望苏其华。”判决生效后,双方自动履行了判决。但1年后,邵雯丽
admin
2016-05-05
35
问题
某法院对一离婚诉讼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原告苏志与被告邵雯丽离婚;二、苏其华(系原、被告的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向被告给付抚养苏其华的生活费和教育费500元;原告可以于每周五下午2点到5点探望苏其华。”判决生效后,双方自动履行了判决。但1年后,邵雯丽即不让苏志与苏其华见面,致使苏志未能见到儿子达5个月之久,苏志忍无可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法院是否应受理该案以及受理后应如何执行有下列不同意见,你认为哪些意见正确?( )
选项
A、苏志的申请已超过了申请执行期限,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B、关于探望子女的判决如何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C、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苏志的申请,并依法强制执行
D、人民法院认为苏志探望苏其华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可以依法中止苏志探望的权利
答案
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苏志的申请未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故选项A错误。《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故选项B错误,选项CD均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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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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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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