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

admin2015-04-23  25

问题      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lO%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哥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2014年试卷三第86~91题)
请回答下题。
关于《合作协议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是无名合同
B、对股权转让的约定构成无权处分
C、效力待定
D、有效

答案A,B,D

解析 首先,选项A考查无名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可知,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一》,内容是关于开发房地产项目,是甲公司将丙公司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同时乙公司支付首付款并用于支付丙公司从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从内容上看,该协议不属于合同法分则部分以及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有名合同履行,属于无名合同。据此,选项A正确。
    其次,选项B、C、D考查的是无权处分。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具有如下特征:(1)无权处分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3)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有效,但是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状态。
    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司法解释基于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分原则,明确了处分人具有处分权仅是物权变动的要件,而非合同生效的要件,当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时,因尚不具有处分权而使其处分行为效力待定,但这并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债权合同只要不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从合同订立时就应当认定为是有效的。
    据此,本题中,因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一》,系甲公司以自己名义将其不享有处分权的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甲公司对丙公司股权转让的约定构成无权处分。该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但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债权合同《合作协议一》,是有效的。据此,选项B、D正确,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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