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
admin
2016-09-14
29
问题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
B、经授权,行政法规可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C、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的时候,应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
D、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立法法》中关于立法权限、程序、解释和监督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由此可见,有权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主体是特定的,在地方国家机关层面上,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而非地方各级政府均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所以,A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包括“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第9条进一步规定了“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属于绝对法律保留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立法法》第13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所以,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邀请提案人参与议案审议是“可以”而非“应当”。
《立法法》第88条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所以对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规章的撤销权在本级人大常委会,而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以D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RA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处罚,理解不正确的是:()
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有:()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撤销缓刑的成立条件有:()
某甲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有期徒刑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对甲实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
周某与研究生室友李某关系不好,二人互相看不惯。周某有一天从学校的实验室取得有关物质,投入到宿舍的饮水机中,之后李某喝下饮水机的水,造成李某死亡。请问周某的行为构成:()
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试卷二第56题)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一第68题)
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下列选项中的哪一职务的人员?()
地方各级人大主要以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工作。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下列选项中的哪一或哪些法定数额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小李的职业规划是将来成为一名律师,他现在已经取得了法学大专文凭,但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认为自己必须还得读一个本科文凭这样才能有资格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体现了法的:()
随机试题
神经根型颈椎病的治疗目的是
德国牧羊犬,雄性,触诊肾区有避让反应,少尿。尿液检查:蛋白质阳性,比重降低。B超检查显示双肾肿大。该犬所患疾病可能是
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是
孕妇,25岁。月经6~7天∕40~44天,末次月经2010-10-09超声检查胎儿较孕龄小2周左右,护士推算其预产期为()。
我国企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的基本格式属于( )。
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例:下面为一道物理习题和某学生的解答过程。题目:如图4所示,倾角θ=30°,高为h的三角形木块B,静止放在一水平面上。另一滑块A以初速度v0从B的底端开始沿斜面上滑。若B的质量为A的质量的两倍,当忽略一切摩擦的影响时,要使A能够滑过木块B的顶
私营企业的形态有哪些?
结合你的项目管理经验,简要分析造成该项目的上面所述问题的可能原因。结合你的项目管理经验,请简要叙述面对上述困境,项目经理老魏应如何妥善处理。
"Tearemapart!""Killthefool!""Murderthereferee(裁判)!Thesearecommonremarksonemayhearatvarioussportingevent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