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试卷二第56题)

admin2015-05-08  27

问题 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试卷二第56题)

选项 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
B、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C、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

答案A,B,C,D

解析 我国《刑法》规定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两个不同的犯罪,所以选项A应该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数罪并罚。
    很多考生认为B项是正确的,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当然解释。但是这一说法是错误的。考生在这里存在一个误区,“数罪并罚一定处罚得重,包容(不数罪并罚)一定处罚得轻”,所以既然杀人都不并罚,比它轻的伤害当然更不并罚了(意即重的行为都处罚得轻,轻的行为更应该处罚得轻)。而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中杀人的确不并罚,但要“处死刑”,实际上比将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还重。也就是说,这里的重行为处罚得重。那么,就不能说轻行为更不并罚了,所以选项B是错误的。本项也可以简单理解为:“故意杀人”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所以只能严格解释,不能包括“故意伤害”。
    C项盗窃已经既遂。毁坏汽车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汽车已经被行为人盗走,对汽车主人来讲,行为人毁坏汽车并未侵犯其新的法益),是事后不可罚行为。
    D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因为在押犯去故意杀人只是一种可能性,不能要求私放者对此承担责任。即使认为私放者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只有一个行为,这两罪之间也是想象竞合的关系,只能择一重罪论处。
    陷阱点拨:我们再强调一下——如果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是个重罪或者重情节,那么轻罪或者轻情节就只能数罪并罚,而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轻罪当然不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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