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5日,中国某出口公司(营业地位于中国)电告美国某商贸公司(营业地位于美国),欲以FOB条件向美国出口一批大蒜,总价款为10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3月11日,中国出口公司收到美国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90万美元,

admin2015-08-03  33

问题 2005年3月5日,中国某出口公司(营业地位于中国)电告美国某商贸公司(营业地位于美国),欲以FOB条件向美国出口一批大蒜,总价款为10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3月11日,中国出口公司收到美国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90万美元,中国出口公司于3月15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美国商贸公司3月1 7日收到此电报。随后,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4月5日,承运船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为火所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4月11日,货物运至纽约港,但美国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市某人民法院。
问题:
该买卖合同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什么?

选项

答案可以适用。因为,中国和美国都是公约缔约国,而该案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分别是营业地位于这两个不同缔约国,而且,该案是关于大蒜的货物买卖合同,因此,符合公约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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