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卷三—37,单)

admin2014-02-25  21

问题 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卷三—37,单)

选项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如当事人中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答案C

解析 这是近年来,第一次单独考查回避制度。这也提示我们回避制度的考点需要注意。关于回避制度,要把握三个方面的考点:  
(1)需要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执行人员。   
(2)决定回避与否的权力层次有三级。最低一级是审判长,书记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中间一级是院长,院长决定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的回避。最高一级是审判委员会,它决定的是院长的回避。   
(3)回避中的程序问题。①回避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另一种是需回避人员自行回避;②需回避人员一经当事人申请回避就要暂停工作,除非要采取紧急措施;③需回避人员无须回避的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其救济途径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本题侧重考查了回避决定权的层次。因此,A、B、D三项是错误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 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因此,C项正确。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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