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46题)

admin2018-07-16  26

问题 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46题)

选项 A、李某妻子应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诉
B、法院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为60日
D、本案原告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

答案B

解析 李某已经死亡,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故A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据此,李某妻子应以近亲属身份起诉,即以自己名义起诉。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故C项“60日”说法错误)内起诉;法院应当通知(故B项“应当通知”说法正确)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作明确规定。《专利法》第46条第2款并未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案件规定为复议前置案件,故D项关于复议前置的说法错误。另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5条第3项,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故D项应先申请复议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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