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为某瓷器厂的业务员,因故于2003年5月被辞退。次年4月,齐某利用当初留有的一张盖有瓷器厂公章的业务介绍信,以瓷器厂的名义与佳兴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瓷器厂于年底前向佳兴公司供应瓷器1000件,价款为10万元。佳兴公司同时向齐某支付定金3万元,并约定

admin2014-10-17  16

问题 齐某为某瓷器厂的业务员,因故于2003年5月被辞退。次年4月,齐某利用当初留有的一张盖有瓷器厂公章的业务介绍信,以瓷器厂的名义与佳兴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瓷器厂于年底前向佳兴公司供应瓷器1000件,价款为10万元。佳兴公司同时向齐某支付定金3万元,并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3万元违约金。合同同时注明了瓷器的规格、送货方式、交货日期等有关事宜。之后,佳兴公司由于合同到期后未见货到,便派人前去催货。该瓷器厂此时才知道齐某是以瓷器厂的名义与佳兴公司签订了合同。由于合同规定的瓷器单价较高,该厂遂

选项

答案(1)齐某与佳兴公司签订的合同在行为上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而与相对人为民事活动的行为。本案中,齐某已被瓷器厂辞退,瓷器厂也未向齐某授权代订合同,因此,齐某以瓷器厂名义与佳兴公司订立瓷器买卖合同属于无权代理。 (2)齐某与佳兴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在签订时为效力待定合同。后该合同由于瓷器厂的追认而转化为有效,如果瓷器厂拒绝交货,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无权代理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该合同只有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该合同即为无效

解析 本案例适用的条款主要有:《民法通则》第63条(代理)、第92条(不当得利)、《担保法》第9l条(定金数额)、《合同法》第48条(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第115条(定金罚则)、第116条(定金和违约金的选择适用)。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考生自行分析:如果瓷器厂拒绝追认该合同的效力,则应当如何处理定金和违约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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