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2008年试卷三第56题)

admin2014-02-08  34

问题 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2008年试卷三第56题)

选项 A、承揽合同之债
B、委托合同之债
C、侵权行为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A,C,D

解析 首先,选项AB主要考查的是债的发生原因中的合同的类型。所谓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而所谓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属于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承揽人最终要向定作人交付自己的劳动成果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最主要标志;而委托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其履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而不是物的交付,即只要受托人提供了服务就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服务的结果在所不论。本题中,婷婷的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婷婷拍摄纪念照,目的是要摄影师交付其劳动成果即婷婷满周岁的照片,所以,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而不属于委托合同。据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其次,本题中还存在侵权行为之债。婷婷的父母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但是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可知,影楼侵犯了婷婷的肖像权,据此,选项C正确。最后,影楼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违反了婷婷父母与影楼的约定,因此并没有合法的根据,但是其后获利颇丰,属于取得不当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情形,可以成立不当得利之债。据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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