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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将汽车抵押给丁某,并进行了登记,后又将汽车质押给张某,张某使用中不慎将车擦伤,于是送去修理,后因为没有付修理费,车子被修理厂留置。现各项债权均已届清偿期,受偿顺序应如何安排?
吴某将汽车抵押给丁某,并进行了登记,后又将汽车质押给张某,张某使用中不慎将车擦伤,于是送去修理,后因为没有付修理费,车子被修理厂留置。现各项债权均已届清偿期,受偿顺序应如何安排?
admin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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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吴某将汽车抵押给丁某,并进行了登记,后又将汽车质押给张某,张某使用中不慎将车擦伤,于是送去修理,后因为没有付修理费,车子被修理厂留置。现各项债权均已届清偿期,受偿顺序应如何安排?
选项
A、丁某、张某、修理厂同时受偿
B、丁某先于张某受偿
C、张某先于修理厂受偿
D、修理厂先于丁某受偿
答案
B,D
解析
本题中丁某对汽车享有抵押权,张某对汽车享有质权,修理厂对汽车享有留置权。《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所以,本案中受偿顺序是修理厂、丁某、张某,因此B、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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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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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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