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试卷二第95题)

admin2016-07-01  32

问题 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试卷二第95题)

选项 A、即使李某、阮某能够使用中文交流,也应当允许其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
B、向李某、阮某送达中文本诉讼文书时,可以附有李某、阮某通晓的外文译本
C、李某、阮某只能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D、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审理该案均适用该条约的规定

答案A

解析 关于涉外刑事案件的范围,《刑诉解释》第392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本案被告人李某、阮某持有外国护照,对该案件的审理应当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特殊法律规定。
    《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据此,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时有义务为外籍被告人提供翻译,该义务并不以“外籍被告人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为前提。即使外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仍然可以使用其本国语言进行诉讼.选项A说法正确。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向李某、阮某送达中文诉讼文书时,“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而非选项B所述“可以”附有外文译本,该选项说法不准确,错误。
    《刑诉解释》第402条第1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据此,如果李某、阮某要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则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中有权担任辩护人的人员不仅限于律师,还包括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外国籍的李某和阮某委托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辩护人,也可以是非律师辩护人。其中委托律师辩护人的,只能是中国律师。因此,李某、阮某委托辩护人的范围不仅限于中国的律师,选项C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司法审判权属于国家主权范畴,并不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我们都要适用,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选项D过于绝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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