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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购买原材料向乙公司购货,并向其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付款人、以H公司为保证人的商业汇票,乙公司获取该汇票后,欲将其背书转让给其供应商丙公司,但丙公司认为该汇票付款地在甲公司的开户银行A地,极其不便,不愿供货,乙公司为促成交易,便擅自将票据的付款地改为甲
甲公司为购买原材料向乙公司购货,并向其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付款人、以H公司为保证人的商业汇票,乙公司获取该汇票后,欲将其背书转让给其供应商丙公司,但丙公司认为该汇票付款地在甲公司的开户银行A地,极其不便,不愿供货,乙公司为促成交易,便擅自将票据的付款地改为甲
admin
2014-12-12
27
问题
甲公司为购买原材料向乙公司购货,并向其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付款人、以H公司为保证人的商业汇票,乙公司获取该汇票后,欲将其背书转让给其供应商丙公司,但丙公司认为该汇票付款地在甲公司的开户银行A地,极其不便,不愿供货,乙公司为促成交易,便擅自将票据的付款地改为甲公司在B地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丙公司获票后又认为票据保证人H公司资金不足,无担保能力,便向乙公司商议,指定双方信任的F公司为该汇票的保证人,并在票据上更改了保证人的签章,而后,丙公司向甲公司在B地开户银行提示承兑,甲公司在B地的开户银行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
问:(1)乙公司擅自改动付款地的做法在我国《票据法》上属什么性质的行为?被乙公司改动后的汇票,效力如何?
(2)丙公司更改票据保证人后,该汇票效力如何?丙公司的行为与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性质相同?为什么?
选项
答案
(1)属于典型的票据变造。我国《票据法》规定,签名在票据变造前的票据债务人,按照原有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据此,被乙公司改动后,该汇票的效力为:甲公司仍按原有文义在A地履行票据义务。 (2)丙公司更改了票据上他人的签名,该汇票归于无效。丙公司变更保证人签名和行为不属于票据的变造,而是票据的伪造。与乙公司的行为在性质上不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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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题库法学类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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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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